省環境保護廳對民進廣東省委《關于制定〈廣東省跨省流域生態保護補償管理辦法〉的提案》做出答復
2017年6月28日,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對民進廣東省委提交廣東省政協十一屆五次會議的第20170082號《關于制定〈廣東省跨省流域生態保護補償管理辦法〉的提案》做出了答復意見。
省環保廳經會省財政廳、省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和珠江水利委員會等部門意見,現將辦理結果答復如下:答復首先向介紹了開展跨省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的進展情況。隨后對省民進提案中的建議逐條進行了詳細回復,(一)關于“在地市層面形成生態補償標準”的建議。(二)關于“資金籌集”的建議。(三)關于“資金使用”的建議。(四)關于“社會參與”的建議。(五)關于“研究擬定《廣東省跨省流域生態保護補償管理辦法》”的建議。同時對省環保廳的下一步工作計劃進行了說明。最后省環保廳誠摯感謝省民進對我省環境保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對此提案答復,省民進表示滿意。具體意見如下:
(一)關于“在地市層面談判形成跨省生態補償標準”
從來函獲悉,九州江流域、汀江-韓江流域的補償協議已付諸實施,政府正積極履行《協議》和《實施方案》的工作職責,東江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實施方案也在征求意見。這極大地推動了全國跨省區生態保護補償試點工作,在全國產生了廣泛影響力和示范效應,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取得的重要階段性成果。
我們建議“在地市層面談判形成跨省生態補償標準”,是為了《協議》到期后,使廣東省在下一階段跨省橫向生態補償試點工作中占據主動地位,不僅減輕廣東省財政負擔,而且形成以市場為主的跨省區橫向生態補償“廣東模式”,為全國跨省區生態保護補償提供可復制、可借鑒的經驗,進一步推進我國生態文明建設。
廣東與周邊省區雖然有補償與被補償的關系,但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框架下共同探討對生態服務的付費、獎勵或賠償等方式,因此在地市層面談判形成補償標準具有合理性。福建龍巖與廣東梅州、湖南郴州與廣東韶關已在省級框架協議基礎上簽訂了市級框架協議,如果推動河源市與江西贛州市、湛江市與廣西玉林市也簽訂類似市級框架協議,就可以把跨省生態補償標準協商機制下沉到相鄰省(區)地市層面,因此本項建議也有可行性。這些地市依托市級框架協議展開雙邊談判,共同磋商確定上游地市因保護水源產生的生態保護項目,例如林地維護、生態移民、水污染綜合整治、水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建設等,最終形成雙方認可的項目清單。項目清單的資金缺口加總起來,就形成了跨省區橫向生態補償資金的總需求,在廣東省省財政和中央財政支付的跨省區橫向生態補償資金中予以滿足。這提供了計算跨省區橫向生態補償標準的科學依據,至少有五方面的收益,一是可根據資金缺口要求中央財政增加省際縱向補償資金額,二是周邊省區地市經濟實力普遍強于廣東,根據市場化原則,橫向生態補償必須與補償雙方經濟實力掛鉤,因此,可能減少廣東省須支付的橫向補償資金總額,三是為未來建立流域上下游協商機制打下良好工作基礎。四是相鄰省(區)地市磋商決定補償項目清單,充分體現了“平等、自愿、協商”的市場化原則,明顯區別于目前行政力量主導形成的生態補償標準,對全國也有較強示范效應。五是將來條件成熟以后,還可進一步對所補助的鄰省項目進行第三方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或采取“后補助”方式資助相關項目,進一步提高廣東省省際橫向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效益。
目前省際橫向生態補償工作仍處于起步階段,但未雨綢繆,希望該項建議能上報給主管財政工作的副省長批閱,以及早啟動有關研究類工作。
(二)關于“資金籌集”的建議。
對本條答復滿意。
(三)關于“資金使用”的建議
對本條答復滿意。目前國家層面暫無明確的、可行的相關政策和機制,希望我省繼續積極探索建立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取得了更大的成效。
(四)關于“社會參與”的建議
對本條答復滿意。
(五)關于“研究擬定《廣東省跨省流域生態保護補償管理辦法》”的建議
對本條答復滿意。目前《廣東省跨省流域生態保護補償管理辦法》的制定還需開展大量的前期工作,希望廣東在跨省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工作中探索出來的一系列富有創新性的做法,盡早出臺相關《辦法》, 既讓相鄰省區更清晰地了解各自擁有的權利、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減少和避免各類糾紛及矛盾,同時也指導省內推廣實施流域間跨區生態保護和生態補償工作。